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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江五校联盟模拟考:从历史案例看思想自由与刑法边界

货币改革引发的思想风暴:汉武帝时期的颜异案

  元狩六年(公元前117年),汉武帝因国库空虚,决定推行货币改革,发行白鹿皮币,其价值高达40万钱。在征求意见时,性格耿直、为官清廉的颜异明确表示反对,他认为王侯朝贺所献的苍璧(一种玉器)才值数千钱,而白鹿皮币的价值却远超于此,显得本末倒置。汉武帝听后不悦,手下人随即开始搜集颜异的“黑材料”。不久,张汤便向武帝报告,称颜异对缗钱之法有不当之处却未向朝廷反映,而是“不入言而腹诽”,应判死刑。武帝准奏,这一事件不仅揭示了古代政治的残酷性,更引发了关于思想自由与刑法边界的深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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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自由:人的尊严与价值所在

  帕斯卡尔曾言:“思想,人的全部尊严就在于思想!”若认为人有区别于其他生物的价值,若不想让人类社会故步自封,那么思想自由便不可或缺。刑法应促进社会发展,而非使其陷入停滞。因此,确立思想自由,尊重人之为人的价值,将人从恐惧中解放出来,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密尔在《论自由》中也曾指出,思想自由不仅为形成伟大的思想家所必需,更是使一般人都能达到其所能达到的精神体量的关键。

  现代刑法理论认为,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若无行为,无论思想多么异端邪恶,都不应受到刑法的评价。无行为,无犯罪,这是惩罚的底线。对思想进行惩罚,在客观上也是不现实的。因为,若要对某人的意图进行惩罚,就必须证明其意图的存在。然而,在没有具体行为的情况下,人们如何能知道他人的意图呢?我们对于自己先前的想法都难以重构,更遑论去还原别人的内心世界了。

刑法边界:从思想到行为的转化

  那么,当科技发达,能够发明一种“扫描器”识别人之内心时,对于流露出邪恶想法的人,是否可以处罚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即便是完全遵纪守法的公民,偶尔也会流露出邪恶的念头。要求人们时时刻刻都保持善良公义的念头,不允许有丝毫的恶念,这种社会是不可能存在于人间的。邪恶的念头可能转瞬即逝,很少有人会把这种念头付诸实践。只有当人们在错误的意图支配下实施了错误的行为,对他才可以进行惩罚。

  只有当思想变成行为,才可能进入刑法领域。例如,甲在杀人意图的折磨下已无法自拔,开始购买刀具、毒药准备杀人,这种杀人的预备行为就不再属于思想范畴,而具有了惩罚的必要性。这表明,刑法并非无限制地干涉人的思想,而是有其明确的边界和适用范围。

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的延伸与限制

  与思想相关的是言论,它是思想的延伸,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思想。言论,如同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式一样,都是思想的表达形式。如果言论等表达方式不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思想自由。当哥白尼终日思考着“日心说”,如果不将这种念头表达出来,那他就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思想自由。因此,表达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合理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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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表达自由毕竟不同于思想自由。思想是绝对自由的,而言论等表达自由则是相对的。比如,对他人的公然侮辱,或者在电影院假称有炸弹而恐吓他人,这些言论在任何国家都是要受到限制的。那么,何种言论应当受到限制呢?这个标准不能过于严格苛刻,否则就会妨碍思想自由的实现。美国有一个“清楚且现实的危险标准”,即只有当某种行为会“清楚且现实”地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才有限制的必要。这种标准考虑了主观恶意、侵害急迫性和侵害可能性三个要素,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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