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相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生产、流通与使用,充分激发数据要素的价值潜力,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在地方层面的试点工作,并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的创新运用,促进金融创新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现特将《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湖北省委网信办、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联合发布
2025年12月29日
本《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指引(试行)》的制定,旨在强化数据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价值转化,全面提升数据知识产权运用的规范化水平。我们坚持合法合规、诚实信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安全可控的原则,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鼓励合理创新,并严格防范市场和安全风险。
本指引特别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资产入表,以及企业利用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创新活动。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依据市场、收益、成本、质量等多维度,灵活运用多种方法,对数据知识产权在不同经济行为下的价值进行合理计量。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 :在依法批准设立的数据或知识产权交易场所(包括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进行的数据知识产权挂牌、报价、转让、许可等一系列市场化流通活动。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的数据知识产权或其许可、收益等可识别利益为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授信的行为。
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入表 :符合条件的数据知识产权,在满足对应资产确认条件后,按照财政与会计制度要求,纳入企事业单位资产账簿和财务报表。
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 :将可产生稳定收益的数据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通过金融创新手段转化为可流通证券的融资方式。
数据知识产权变更登记和备案 :已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在转让、许可、质押等过程中,相关权益主体需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公示。
(一)基本遵循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参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相关评估准则进行,既要准确反映数据知识产权本身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也要兼顾安全合规和未来运用的可持续性。我们鼓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效率,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应为已在湖北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完成有效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的数据权益。评估时,需对数据知识产权的名称、登记编号、权利人、登记时间、证书有效期限等信息进行确认和核查,同时了解数据的主要来源渠道、规模、结构、更新周期,以及是否具备存证或公证等佐证材料。
(三)评估方法
我们鼓励金融机构和受托评估机构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市场需求和数据权益的具体特征,优先采用整体性、组合式的评估方式,以提升评估效率和科学性。整体性评估需综合考量数据知识产权的成本、数量、类型、应用前景等经济价值,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合规经营水平、行业表现和信用记录等多元因素。常用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及其衍生方法,评估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方法。
(四)评估结果应用
评估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办理质押融资或开展其他资本化运作措施的参考和风险控制依据,同时也可用于数据知识产权的许可定价、转让定价、入股作价、证券化、保险及信托等多种运用场景。但需注意,评估结果仅为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参考,不构成对未来价值的承诺,相关方应知悉数据资产价值可能存在的波动风险。
(一)基本原则
数据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平等、安全可控、场内外相结合的原则,尊重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人的意愿,保障受让方、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许可形式
数据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形式。独占许可在约定范围内被许可人拥有唯一使用权,许可人自身及第三方均不得使用;排他许可则允许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均可使用,但禁止第三方使用。